为贯彻落实省市“双招双引”工作精神,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莘县“一核三极多带”总体布局, 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到莘县投资兴业、创新创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招大引强,结合莘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聊城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莘县投资建设或合作、兼并重组的外资和内资项目,其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等须在莘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 年内不得迁离莘县,不得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奖励范围
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石油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其他专用设备等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 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现代农业及旅游产业项目。新型观光农业、农产品精 深加工、特色养殖种植、生态旅游等项目。
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的第三、第四物流,保税物流,高端冷链物流等项目。
文化教育体育产业项目。文化创意、影视基地、职业 教育、高等院校、体育健身等项目。
健康养老医疗产业项目。养生养老、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等项目。
绿色化工产业项目。改造提升高端化工、石化下游深 加工、特种专用化学品、高端功能材料、绿色化工综合利用及相 关项目。
纺织服装产业项目。服装生产加工、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绸、化纤、针织、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器材等项目。
总部经济类项目。外资企业、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在 莘县设立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者上述企业在莘县设立的运营、研发、采购、营销、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机构(简称“职能型总部企 业”),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其中市域外公司不少于 2 家的总部企业。
上市公司项目。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以及科创板上市、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项目。
外资项目。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外资形式到莘县直接投资的项目。
奖励标准-到位固定资产奖励(新引进投资规模 1 亿元以上且聊城市以外股东占比在 50 以上的内资项目)
1. 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及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绿色化工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 (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下同)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7.5 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2. 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健康养老医疗、纺织服装等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 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7.5 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3. 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及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 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5 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4. 对现有招商引资企业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内容后,盘活现有土地、厂房和办公场所资源进行扩能或引进的新项目,新增 固定资产和实际到位资金部分,按照新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给予 固定资产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奖励标准-总部经济项目奖励
开办费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 收入5亿元及以上,年度县级财政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营业之日起,按第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部分的30 给予一次性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总部机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殊政策支持。
办公场所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在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房补助。每个总部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奖励标准-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奖励
世界 500 强、国内100 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给予最高 可达 7.5 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奖励标准-上市公司奖励
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莘县 的上市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 1000万元;在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 800 万元;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 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 8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 30 万元。
奖励标准-外资项目奖励
对投资规模 500 万美元以上且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占总投资额 10 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及以上、300 万美元及以上、1000 万美元及以上、3000 万美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和 500 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资金奖励。
设立莘县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以及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经县“双 招双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予以重点扶持。
政策兑现原则
对于投资方的奖励,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兑现奖励;属 建设周期外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政策按照开工(开工证办理完毕,建筑物地基开始施工)、主体封顶、竣工备案、第一个纳税年度完成四个时间节点来分期兑现,前三次按当时已发生固定资产投入(扣除前期已兑现部分)的 2 进行支持,第四次按应享受的额度补足。
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款项。投资 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对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新引进项目的政策兑现落实,原则上每年一次。
政策兑现程序
备案。符合政策奖励要求的企业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协议之后,向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策扶持申请。
考核。申请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政策涉及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等成立考核小组,对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财务状况、财税缴纳情况、合法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查看验收。
审定。考核结束后,由各责任单位对项目政策扶持事 项进行会审,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报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研 究审定。
兑现。审定通过后,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 室出具招商引资优惠奖励通知单,县财政局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 兑现扶持事项。
本政策由莘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